1月20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新城区交管大队交警在辖区开展酒驾专项行动时,查获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被查获时驾驶人极不配合,说自己是藿香正气水喝多了。
当日23时50分许,新城区交管大队四中队交警在海拉尔东街与兴安北路交会路口临时设卡开展酒驾专项行动时,一辆白色铃木牌轿车沿兴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拦停。当交警上前检查时闻到驾驶人身上有浓浓酒味,现场对驾驶人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出乎交警意料的是,驾驶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认同,反复强调自己是喝了藿香正气水,并没有饮酒。经过血液检测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驾驶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目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记者 朱丽华 通讯员 王永明 刘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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