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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力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保障重特大疾病患者门诊特殊用药、方便群众就医、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我市将门诊特殊用药分两批共计51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临床必需的特殊用药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报销范围。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年度门诊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1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支付,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年度门诊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按65%支付,门诊特殊药品不单独设立支付限额,门诊特殊药品发生的统筹支付费用与其他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

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用药,确保用药安全,根据实际情况每个旗县区至少开通一家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疗机构,要求门诊特殊用药定点医药机构建立应急采购机制,按“有需必采”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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