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通报2020年以来全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发布了6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杨某涉嫌挪用资金案
【基本案情】因拟成立新公司,6家公司口头约定由甲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各发起人向该账户存入投资款,由甲公司代为保管,杨某为甲公司董事长。2014年3月,甲公司财务总监朱某要求出纳员将账户内5家发起公司用于成立新公司的投资款1000万元转账至某公司账户,某公司为甲公司出具收据。事后,朱某就该事项向杨某汇报。2014年4月1日,某公司将1000万元转回至账户内。2014年7月29日,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经表决决定新公司用发起人账户的投资款出借给某公司1280万元。2014年7月30日,杨某要求朱某从发起人账户向某公司转账人民币1280万元。后某公司股东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以杨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并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最终依法认定杨某无罪。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企业股东经济纠纷及企业经营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而引发案件,法院在认真审核证据,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认定杨某尚未达到适用刑法评价的标准,最终宣告无罪。本案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政策的具体表现,对于稳定民营企业家预期,保障企业家安心干事创业,具有示范意义。
范某与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8月1日,某公司给范某出具一张收到项目投资款1000万元的收据。后双方约定某公司用8处房产抵顶范某的500万元,范某向某公司出具500万元的收条,某公司向范某出具8张收到500万元房款的收据。上述房屋范某未实际接收,某公司称范某不接收,范某称某公司不交付。经二审法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案涉房产无网签、无抵押、无查封,具备交付条件。某公司同时认为投资项目亏损,以房抵债之外的500万元应进行合作清算,共担亏损。范某向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投资款10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以房抵债部分的500万元,另外500万元应清算,驳回范某此部分500万元的诉讼请求。范某和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双方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某公司返还范某投资款500万元,以房抵债约定价值500万元的房产范某可随时到某公司接收。
【典型意义】本案原告范某为台商。案件涉及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合同成立、合同效力、投资款返还、以房抵债等多个审判实践中疑难复杂法律问题的分析和判断,二审法院在双方并未签订合作开发合同和以房抵债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案件客观实际情况,撤销一审法院仅判决某公司返还以房抵债部分500万元,另外500万元投资款未予支持的判决。在认为某公司应返还500万元投资款的同时,对双方之间以房抵债行为予以确认,范某可随时持8张房产收据到某公司接收房屋,较一审判决更加充分的保护了范某的财产权益。
王某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8年,王某与徐某出资成立了某公司,王某于2020年1月向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各发出一份查阅公司账目的申请书,申请查阅公司账簿等相关资料。某公司在收到申请后,以王某查阅资料的目的存在不正当可能性为由,一直未提供账簿及相关资料供王某查阅。王某向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提供公司2011年至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享有相应的股东知情权,某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行使知情权目的存在不正当的可能性,故判令某公司限期提供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给王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维护了王某的股东知情权,保障投资者维权渠道畅通,促进企业在正常公司治理的轨道上行稳致远,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智慧与力量。
乌海黑猫炭黑与乌海黑猫三兴破产重整案件
【基本案情】债权人乌海黑猫炭黑有限公司以乌海黑猫三兴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猫三兴)到期不能支付其货款,但具有挽救价值为由向乌海市中院申请对黑猫三兴破产重整。乌海市中院经审查发现,黑猫三兴由于运行资金严重短缺等原因导致公司被迫全面停产,审计结论显示资不抵债。乌海市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后,依次展开了债权申报、审查确认工作及评估审计工作。完成上述工作后,乌海市中院、管理人、投资人根据黑猫三兴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有利于所有普通债权人权益的重整计划草案,并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该草案,现破产重整计划正在有序执行过程中。
【典型意义】本案破产重整计划执行之时,正值新冠疫情基本被控制,企业复工复产的高峰期,为妥善解决疫情原因导致的破产重整计划履行实际困难,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确保企业继续顺利履行破产重整计划,乌海市中院指导并督促管理人及债务人及时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重整计划的履行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作出相关裁定。仅用不到3个月的时间就成功审结乌海市首例超2亿资产、涉及300余名职工的黑猫三兴破产重整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本案也是府院联合协调工作机制实施成功的典型案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本案的有序高效推进,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又尊重了投资人的自主决策权利。解决了黑猫三兴沉重的历史包袱问题,实现了企业设备技术改造,盘活企业资产,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服务和保障作用。
某养殖场与某旗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某旗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印发《某旗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工作方案》,该方案中载明“2.组织实施(2018年7月1日~12月31日)。(1)下达关停通知书,要求拟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停止畜禽养殖活动。(2)聘请评估公司对拟关闭或搬迁养殖场进行资产评估。……(6)对已经完成关闭或搬迁工作的养殖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旗财政局及时拨付补偿资金。……”某旗政府于2018年5月29日印发《关于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关停的通知》,并于2018年6月2日向某殖场投资人康某送达。康某按照要求自行停止养殖活动。某养殖场于2019年5月27日向某旗政府邮寄补偿申请书,某旗政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未答复。某养殖场提起诉讼,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旗政府对某养殖场进行评估补偿。某旗政府不服,以下发关停通知书行为系合法履职且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为由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中,某旗政府以某养殖场位于禁养区为由作出关停决定,并告知限期处理完现有生猪,客观上导致某养殖场不能正常经营并产生损失,某旗政府应当承担补偿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判决限期政府履行补偿职责的方式,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确保被关停养殖场补偿权益尽早实现,又实现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促进地方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改善地方营商环境,维护法治政府、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
王某与某建设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王某因与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建设公司在某区建设指挥办公室应付工程款220万元。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了上述应付工程款220万元。建设公司在收到保全裁定书后,以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为由,以其关联企业某水泥公司所享有使用权的面积的工业用地提供担保,并作出保证承诺,王某如胜诉,保证其220万元的权益实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过综合审查,解除对建设公司应付工程款220万元的冻结,改为查封水泥公司所享有使用权的工业用地。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保全人某建设公司提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申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原标的物和变更标的物的财产价值、兑现难度、处置程序等方面,依法允许被保全人变更保全标的物,既满足了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真正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的层面妥善处理问题,平等对待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每一类市场主体,让企业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也体会到司法的温度,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记者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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