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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部分药品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为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推动全区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日前,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

决定对部分药品行政审批

事项试点实行“告知承诺制”

所谓“告知承诺制”即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依法提交相关许可申请和资料并作出书面承诺后,经审核符合条件,即办理审批的工作方式。

公告明确了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和条件、提交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此外,公告指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依照风险等级尽快安排实施现场检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并从重处罚,一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告知承诺制”事项。企业(单位)不具备、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或放弃“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依照法定程序、规定和要求办理。(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康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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