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初,呼和浩特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呼和浩特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从业人员、场所、环境、卫生、食品安全等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要求,校外托管机构设置场所应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场所须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并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经营者能够熟练操作。午休场所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
在饮食方面,办法要求机构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
为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的发生,办法要求校外托管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
办法明确,学校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呼和浩特市政府将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组成。同时,各旗、县、区政府也将按照办法规定成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学生“小饭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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