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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十年显威力

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10年。10年来,全区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持续推进酒驾醉驾常态化治理,始终保持严管高压态势,织严织密管控网络,预防和减少涉酒交通事故的发生。“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再是一句简单的宣传口号,更是一条警戒线。如今,“酒后拒驾”日益成为越来越多群众的自觉行为。

醉与罚,违法成本追悔莫及

4月18日晚,呼伦贝尔交管支队城区一大队河东中队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摩托车行驶轨迹异常,如同“画龙”般险些摔倒。通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以及专业鉴定中心鉴定,驾驶人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行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于4月19日依法对杨某立案侦查。近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交管大队民警查获一醉酒驾驶人。驾驶人王某喝完酒后犯困,竟然在红绿灯路口睡着了。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已经达到醉酒状态。最终,王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依法处以拘役、罚款的处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驾入刑”以来,仍有驾驶员报着侥幸心理,不惜铤而走险酒驾醉驾上路。根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或呼气酒精含量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饮酒驾车。而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经判决后处1-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除了接受法律制裁,醉酒驾驶还要付出经济、职场、时间甚至‘牵连’家人等成本。”自治区公安厅交管局交通秩序处负责人介绍,醉驾者个人工作将受到影响,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不能从事人民陪审员、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警察等职业;在公务员考试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其子女公务员考试政审不通过,子女入伍、工作等也都会受到影响;曾经受过刑事处罚,以后犯罪还可能构成累犯会被从重处罚。零容忍,拒绝酒驾渐成自觉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全区各级交管部门开展了酒驾醉驾集中整治行动,将警力投入到酒驾醉驾违法犯罪、事故多发以及聚餐聚会、自驾出游集中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特别是向农村地区、凌晨时段等管控薄弱环节倾斜。数字是有力的诠释。10年来,鄂尔多斯市共办理涉酒类吊销驾驶证案件13854起,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12651起、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案件290起、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案件365起、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409起、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案件139起,对饮酒、醉酒驾驶违法行为形成震慑。

宣传教育亦不可缺。4月29日,乌兰察布交管支队运煤专线二大队宣传中队深入辖区王家村开展“醉驾入刑十周年”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曝光酒驾醉驾案例、公布酒驾醉驾成本等,给广大群众讲解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近年来,全区各地交警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及后果,曝光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或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公众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开展“零酒驾”示范单位、社区(村)、街道(乡镇)创建活动,积极宣传“零酒驾”创建经验做法,带动营造全社会拒绝酒驾醉驾的良好氛围。

在常态化严查酒驾醉驾的氛围和广泛的酒驾醉驾相关宣传中,“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成为越来越多群众的自觉行为。在呼和浩特从事代驾工作的郭先生说,近年来除了车主酒后自己叫代驾的订单增多以外,一起聚会喝酒的朋友替车主叫代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生怕车主一时怀有侥幸心理,触犯法律。“经过多年来的严格执法,‘醉驾入刑’的教育、震慑作用显现,涉酒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得到遏制,酒后拒驾的社会氛围越来越浓厚,驾驶人的行为习惯也在逐渐养成。然而,全社会规范意识的养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全面遏制酒驾醉驾还必须持之以恒严格执法,让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教授鄂晓梅说。(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郭俊楼 通讯员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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