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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防护网

快递员、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不经意间,他们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生活中的一部分。互联网产生的经济效应,带动了灵活就业的加速发展。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已超2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7。但与此同时,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由于基于传统劳动关系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无法将这一群体包容在内,存在劳动者法律地位认定难,部分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裸奔”状态,技术控制模式下劳动者“被困在系统里”等新情况新问题。

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从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多方面补齐制度短板,并将所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我国大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如最低工资、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工伤事故赔偿等,都是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意见》明确提出规范用工,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明确企业应当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对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对于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优化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户籍限制,才能让他们“心中有底”。《意见》调整了有劳动关系才有社保的政策思路,强调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各地也需探索适合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在参保缴费、权益查询、待遇领取和结算等方面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要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行业的平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可在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作为大数据使用者的平台企业,在技术控制模式下,以时间为单位和节点的严密而细致的记录和监控,塑造“准时”“快速”的劳动时间感,劳动者最终“被困在系统里”。《意见》指出,企业制定修订平台进入退出、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将结果公示并告知劳动者,不得制定损害劳动者安全健康的考核指标。同时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本报评论员 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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