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文物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从10月开始,内蒙古检察机关与内蒙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开展为期3个月的长城保护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分两个阶段,10月至11月为线索摸排和集中办案阶段,各盟市检察机关和盟市文物行政部门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边摸排、边研判、边立足公益诉讼职能督促整改;12月为督导检查和梳理总结阶段,采取“回头看”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点案件进行督导督办,推动长城保护领域相关问题彻底整改。
据了解,自治区检察院与自治区文物局联合成立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重点工作协同推进、重点案件协同督导、重要工作互相通报等专项行动协调机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建议、诉前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地方和相关单位认领责任、落实整改任务,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故意破坏、污染、损毁长城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郝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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